摘要:就抵押權人不配合解押手續時如何解押的問題,筆者協助李先生諮詢了抵押房屋所在主城區和其他幾個主城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答覆均是,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的正常流程是需要抵押權人協助出具解押委託書的,在抵押權人不協助的情況下,只有依據法院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的協助解押的文書才能直接解押,雖然李先生提供的證據看起來能夠證明案涉借款已清償,但這種方式不符合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解押的程序。判決生效後李先生清償了全部借款本息,於是要求張女士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以下亦稱“解押手續”),但張女士卻說,由於李先生的朋友王女士(化名)另外還欠張女士債務若干,除非王女士的債務清償完畢,否則張女士不會配合李先生辦理解押手續。

原標題:抵押權人不配合解押怎麼辦?

一、抵押權人爲何不配合?有權不配合?

近日,筆者遇到客戶李先生(化名)諮詢:李先生曾向張女士(化名)借款2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爲該筆借款作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來由於未及時歸還借款,張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先生清償借款本息、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請。判決生效後李先生清償了全部借款本息,於是要求張女士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以下亦稱“解押手續”),但張女士卻說,由於李先生的朋友王女士(化名)另外還欠張女士債務若干,除非王女士的債務清償完畢,否則張女士不會配合李先生辦理解押手續。對於張女士的要求,李先生表示無法理解,王女士只是自己的朋友,其欠張女士的債務與自己毫無關係,張女士有權不協助解押麼?

對此,筆者向李先生作了詳盡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消滅。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從屬、依附於主債權,若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則消滅,因此,既然20萬元借款本息已經清償,主債權即已消滅,抵押權隨之已消滅,張女士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協助李先生辦理解押手續,否則將違反抵押合同的附隨義務,屬於違約行爲。

二、不動產登記中心怎麼說?

張女士曾在起訴李先生還錢的訴訟中申請保全抵押房屋,判決生效後亦申請過強制執行。現在李先生手上持有法院出具的債務已清償的證明書、法院解除抵押房屋查封的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證據,足以證明案涉20萬元借款本息確已清償完畢。

就抵押權人不配合解押手續時如何解押的問題,筆者協助李先生諮詢了抵押房屋所在主城區和其他幾個主城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答覆均是,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的正常流程是需要抵押權人協助出具解押委託書的,在抵押權人不協助的情況下,只有依據法院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的協助解押的文書才能直接解押,雖然李先生提供的證據看起來能夠證明案涉借款已清償,但這種方式不符合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解押的程序。

三、案例說法

筆者檢索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個類似案例——李丹與王偉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7)渝0103民初13237號)。原告李丹以自己的房屋爲他人向被告王偉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在抵押擔保的債務清償後,王偉不配合辦理解押手續,故李丹訴請判令王偉協助李丹辦理房屋抵押權註銷手續。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認爲,李丹所抵押擔保的債務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清償完畢,王偉對抵押房屋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亦隨之消滅,其理應協助李丹辦理房屋的抵押權註銷登記手續,故對李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四、律師建議

抵押權人在債權清償後不配合辦理解押手續,違反抵押合同附隨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不動產登記中心出於管理職責和謹慎態度,在抵押權人不協助的情況下,只能依據法院發出的協助解押文書才能直接解押,因此,若讀者遇到類似難題,應當及早提起訴訟,除要求抵押權人予以協助外,還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房屋出售後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而向買受人承擔了賠償責任)、維權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有約定時的律師費)等一併要求抵押權人予以賠償。如有需要,歡迎隨時諮詢合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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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凱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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