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與B育有一女C。2002年,A和B辦理離婚登記。同年,A辦理公證遺囑,指明A的房屋由C繼承。2003年,A和D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無子女。2005年,C去世,育有一子E。2016年,A去世,隨後,E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A的房屋及銀行存款的所有份額。

法律分析

一、B、D、E是否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法定繼承,A死亡時的配偶爲D,D爲第一順序繼承人;C先於A去世,E是C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C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故本案B無繼承權,D有繼承權,E有繼承權。

二、銀行存款如何分割?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銀行存款系A、D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額爲A的遺產,鑑於A未留下關於該部分財產的遺囑,該銀行存款應根據法定繼承方式予以分割。

三、房屋如何分割?

房屋系A再婚前個人財產,100%的份額均爲A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本案C爲A指定的唯一的房屋繼承人,但C先於A死亡,已經無法實現公證遺囑繼承,故房屋應適用法定繼承。

四、分割方式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D與A從2003年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一直照顧飲食起居,無經濟來源並年老多病,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同時生活經濟困難,D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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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條祥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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